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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擅改条款费率将重罚
2010-3-9

 

   本报讯 下月起,保险机构若改变报备的保险条款或费率,最高可被处以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将“叫停”其业务,即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其业务许可证。昨日,记者从我省有关部门获悉,根据保监会新要求,财险公司“报行不一”的行为将成监管新重点。

 

  记者了解到,目前,强制险和公众利益险种都可以在使用后10天内备案,加大保险责任、降低条款费率的新产品则要重新备案。但一段时间以来,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条款、费率的情况都较为普遍,尤其是备案类产品。有的区域性产品中基于客户的需求或市场竞争,即便备案后,保险机构仍可能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比如,短期意外险产品增加了重大疾病保险内容,责任险产品增加了健康险内容。

 

  我省业内人士在解读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称,41以后,如保险机构有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及改变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 江南都市报)

 

信息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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