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Fujian ,缩写为 IAF .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福建省保险业的全省性(不含厦门)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做好行业自律,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保监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省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福州。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福建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会员自愿达成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福建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福建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福建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办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福建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福建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努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七)在福建保监局授权和委托范围内,开展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八)承办福建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八条 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在闽开展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在全省各地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合法设立并在福建省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保险服务机构或保险行业社团组织;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单位会员加入协会,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五)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保监局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代表所在单位会员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理事,协会应发文通知各单位会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九)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福建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各会员单位推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其中担任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职务,协会应发文通知各单位会员。会长调离原单位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继任负责人是否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四节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会长或副会长人选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推举具有较高威望,热心于保险事业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秘书长因故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提前离任。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可以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秘书长人选。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 提名副秘书长;
(四) 聘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五) 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协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广泛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福建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福建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福建保监局和民政部门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福建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保监局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福建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